苏州医学院关于组织修订《苏州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科研成果规定》的补充通知

发布者:钟慧发布时间:2023-09-28浏览次数:254

苏州医学院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学校《关于修订<苏州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科研成果规定>的通知》,结合苏州医学院实际情况,为顺利完成修订相关工作,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 根据学科、学位点建设归属,落实硕士、博士学位科研成果规定的修订工作;

代码

博士专业学位名称

涉及单位

1051

临床医学

附属医院


代码

硕士专业学位名称

涉及单位

0860

生物与医药

生物医学研究院、神经科学研究所、药学院

0951

农业

基础医学与生物科学学院

1051

临床医学

附属医院

1052

口腔医学

附属医院

1053

公共卫生

公共卫生学院

1054

护理

护理学院

1055

药学

药学院



代码

博士学术学位名称

涉及单位



0710



生物学

基础医学与生物科学学院、生物医学研究院、神经科学研究所、巴斯德学院、转化医学研究院、唐仲英血液学研究中心、剑桥-苏大基因组资源中心、江苏省血液研究所、心血管病研究所、骨科研究所、造血干细胞移植所、实验动物中心

0905

畜牧学

基础医学与生物科学学院

1001

基础医学

基础医学与生物科学学院、生物医学研究院、唐仲英血液学研究中心

1002

临床医学

附属医院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公共卫生学院

1007

药学

药学院

1009

特种医学

放射医学与防护学院

1011

护理学

护理学院


代码

硕士学术学位名称

涉及单位

0831

生物医学工程

放射医学与防护学院

120402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公共卫生学院

2. 修订后的硕士、博士学位科研成果规定,原则上不低于2017版科研成果要求。

3. 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广泛调研,征求广大学生、导师意见,形成明确的修订意见,并经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4.涉及多单位共建的学科学位点,将在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汇总意见的基础上,由医学院统筹组织讨论后形成统一的修订意见,提交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审核通过后,上报学校研究生院审核。

其它原则与要求遵照学校《关于修订<苏州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科研成果规定>的通知》(附件1)。

二、时间要求

1.医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涵盖单位:

115日前将本单位征求汇总、由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的修订意见报医学院,材料发送邮箱:zhangyiwei@suda.edu.cn

2.医学院其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在单位:

1210日前将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单位盖章的修订意见报医学院,材料发送邮箱:zhangyiwei@suda.edu.cn

具体方案示例请见附件2

未尽事宜,请与医学院教育教学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6588447965884128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修订《苏州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科研成果规定》的通知.pdf

附件2:申请学位科研成果方案(示例).docx


苏州医学院教育教学办公室

2023928